動物實驗替代方案

動物保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,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,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,有使用之必要時,應以最少數目為之,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。
依農牧字第1070043716號指示,教育訓練課程使用活體動物如已有替代方案,且可以達到相同的教育目的,應優先使用非活體方案替代之。

為落實動物科學應以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,以下資訊供研究人員參考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