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文轉知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

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修第二項。

條文修正為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」

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。

非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-農林務字第1081701362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