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
主旨:重申行政院分別於106年1月5日及106年6月23日公告修正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,並自即日生效,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5日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及106年6月23日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106年1月5日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公告修正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,增列品項共4項如下:
(一)第二級管制藥品:MAPB
(二)第三級管制藥品:Butylone
(三)第三級管制藥品:FA
(四)第三級管制藥品:5-MeO-MIPT
三、行政院106年6月23日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修正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,增列品項共4項如下:
(一)第二級管制藥品:Alpha-PVP
(二)第三級管制藥品:MEAPP
(三)第三級管制藥品:Dibutylone
(四)第三級管制藥品:5-Fluoro-AMB
四、自公告日(106年1月5日、106年6月23日)起,倘有留存上開物質者,應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,且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,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,並定期申報;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,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,經核准後始得使用。
五、各機構業者辦理上述物質之輸入、輸出、製造、販賣、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,亦應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,以免違規受罰。
六、檢送「106年度上半年公告新增管制藥品列管品項」資料影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