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修第二項。
條文修正為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」
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。
非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
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修第二項。
條文修正為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」
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。
非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